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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出售國民住宅,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交定金、配
合款及有關費用,簽訂買賣契約、貸款契約,並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
要書件。逾期未辦理者,取消其承購權,由合格候補人依序遞補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