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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關授課、擔任顧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