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承購人依其投資計畫所載土地價款繳付計畫及繳款期限繳款,且所繳價款已達應繳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先行使用土地。
承購人申請先行使用土地者,應支付先行使用土地使用費;如按年支付者,應附具按年支付土地使用費承諾書。
前項使用費依承購人應繳未繳土地價款額度及新市鎮開發基金之銀行貸款利率按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