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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細部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表明左列各項:
(一) 細部計畫地區範圍。
(二) 細部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
1 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居住、商業、工業等
各使用區之分布。
2 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分佈狀況,公眾運輸狀況及其他。
3 公共設施現況:現有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三)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關係說明。
(四) 計畫容納人口及居住密度。
(五) 實質發展計畫:
1 主要計畫已決定各項公共設施之配置及開闢使用情形。
2 道路系統計畫:包括出入道路及人行步道及其他交通設施之配置
。
3 公共設施計畫:各項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重要內容。
5 事業及財務計畫。
二、細部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至少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計畫地區與主要計畫之關係位置圖。
(二)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四) 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五) 計畫道路表 (道路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
(六) 計畫公園綠地表 (面積及編號) 。
(七) 其他地區性公共設施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