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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買受人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將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買受人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者,應於廣告中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有效期限屆滿後,買受人不得將該核准標的再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並應停止刊登廣告。
買受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按讓與、轉售或刊登廣告之戶(棟)數處以罰鍰;其刊登廣告者,並應令其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或處置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