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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辦理應用測量,應選定涵蓋測區範圍及其毗鄰位置之基本控制點或加密控制點作為測量依據。
前項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