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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基金收支結算表。
二、查核本會基金收支狀況,並得要求提出相關文件、簿冊以利查核。
三、查核本會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決議。
除前項第一款之結算表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查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查核,得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辦理,其費用由本會支付。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