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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徵收耕地範圍內,現供佃農使用收益之房舍晒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
,及其基地,附帶徵收之。
前項定著物及其基地之價額,由鄉 (鎮) (縣轄市) (區) 公所耕地租佃
委員會評估,報請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後,層報省政府核定
之;其價額併入地價內補償之;但原有習慣土地買賣時定著物不另計價者
,從其習慣。
判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