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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托育人員不得將服務登記證書租借或轉讓他人。
服務登記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托育人員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