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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輔導教育:
一、經依前條規定罰薪。
二、累計記過三次以上。
三、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累計三日以上。
四、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生嚴重後果。
五、擔任管理幹部,利用職權欺凌屬員,情節重大。
六、蓄意威脅、惡意詆毀、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管教,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