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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