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對役籍資料管理業務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每年對所屬役籍管理單位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前二項之檢查及考核得列入年度績效考核之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