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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經查無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予核准。
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