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戶政事務所發現申請人於領證前有出境戶籍遷出、死亡、受死亡宣告、廢止戶籍登記或撤銷戶籍情事者,應不予核發新證;新證已製作完成者,應予作廢。
戶政事務所發現新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作廢並重新製發:
一、卡面印製資料、影像模糊或錯誤。
二、卡體彎折、刮壓裂痕或凹凸變形。
三、晶片脫落、磨損或無法讀取。
四、卡面記載事項於領證前已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