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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之申請,應備文件不全者,應一次告知補正。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業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陳述意見:
一、所繳交之相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與檔存國民身分證請領資料有差異。
二、所繳交之委託書或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之真偽有查證必要。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異常頻繁或其他重大事項之說明有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項之嫌,有查證之必要。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補正或陳述意見者,應不予核發國民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項審查結果,足認申請人有犯罪嫌疑者,應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