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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職業團體之選舉,依左列之規定。
一、農會之選舉採復選制,每一鄉農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但一縣僅有一鄉農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二、漁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三、工會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工會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會
同複選之。但一縣僅有一工會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四、商會之選舉採複選制,由每一公會會員選出三人,並由非公會會員合
選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選之。一縣有二個以上上商會時,由各該商
會之初選人會同複選之。
五、教育會之選舉採直接選舉制,由會員直接選舉之。
六、自由職業團體之選舉採複選制,每一團體選出三人為初選人,會同複
選之。但一縣僅有一自由職業團體時,由會員直接選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