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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處務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國(境)及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之審理。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入出國(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
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入出境、停留或居留許可之審理。
四、外國人之停留延期、居留或重入國許可之審理。
五、大陸地區人民定居、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香港或澳門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定居及外國人永久居留之審理。
六、移民輔導之執行。
七、移民業務機構管理、聯繫、查核、督考及違法經營查處;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檢查及違法媒合案件查處等事項之執行。
八、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勤務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九、國境內面談、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收容、移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勤務之督導、執行。
十、其他有關入出國(境)與移民服務、訪查、查察及收容勤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