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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
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送該管主管機關審驗
。
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三個月內
將全部財產移歸法人,並由該管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
財團法人未於前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