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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詢問請求人或使請求人填寫聲明書,並利用外部資料庫或可靠資訊來源確認請求人及其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是否為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一、請求人或其實質受益人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應將該請求人直接視為高風險,並採取第十七條第二款各目之強化確認身分措施。
二、前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亦適用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第八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對象,其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時,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