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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六條所為之公告,除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外,並應於各法
院電腦網站公告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內容,包含該法院得獨任審判民事事件之全部
庭長、法官姓名、性別、學經歷、配置之專庭 (股) 及專業背景等資料。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公告內容應包含各法官上月受理件數、本月得受理
件數、順延件數及法官異動情形。
各法院電腦網站公告之事項,除前二項規定外,應公告各法官被選定件數
,並應指定專人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