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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前項情形,他造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於書狀進入服務平台時,發生通知他造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