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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法院支付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均在當事人繳納之費用中扣還,如有不足,應命當事人再行補繳;如有餘額,即以主動匯還餘款之收據憑證或通知當事人領回餘款之領款收據作為付款憑證,辦理退庫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