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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省級公務人員因機關 (構) 或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
裁撤,須移撥安置至業務承受機關時,其職系不符者,得先予派職,並由
調任機關施以專長轉換訓練,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