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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黨: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之團體。
二、政治團體:指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政治意志,促進政治參與為目的之團體。
三、政黨及政治團體活動:指由政黨或政治團體召集之活動及與其他團體共同召集之活動,包括於政府機關內部成立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