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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司法院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書審會),辦理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之審查(以下簡稱書類審查)。
書審會委員產生方式及其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各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人審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四、司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推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推或補聘。
第二項第三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推舉遴聘,任期重新計算。
書審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