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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日起,依下列規定,限制其不得再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之期間:
一、原核准選送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得申請參加次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
二、原核准選送期間達一年者:自次年度起算,不得申請參加三個年度之選送進修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