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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基金會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執行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基金會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及主辦會計(或出納)三人分別簽章。
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監察人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