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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交通部得就旅行業之下列貸款,提供利息補貼:
一、短期週轉金貸款。
二、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貸款。
三、第三條第一款之員工薪資貸款。
前項第一款之貸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第一項貸款,旅行業應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