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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前條審議通過之律師,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列文
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