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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投票及開票辦法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開票監察員於開票時,對於廢票之認定應共同決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取決於選舉會議主席。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下:
一、不用選舉會議發給之選票者。
二、未加圈選者。
三、圈選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候選人姓名上端,致不能確定被選舉人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及符號者。
六、圈後加以塗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