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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秘書長於每次會議查點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開會。屆開會時間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三十分鐘,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