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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於測試時,因申請廠商提供不安全或瑕疵之列管軍品或其他有可歸責申請廠商之事由,致測試機關、一部測試機關或第三人受有損害,申請廠商應負
損害賠償
責任。
前項應負
損害賠償
責任之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通知所定期限賠償費用,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得終止其測試,並留置申請廠商交付測試之列管軍品,如有不足,並依法追償。
測試機關通知申請廠商繳付協助測試所生費用時,得視測試項目及實際需要,要求申請廠商併予提供金融機構擔保支付第一項所生
損害賠償
費用之保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