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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 條
開路電壓在一○○○伏以上之放電管燈,其二次線路裝置除依前條規定外,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按金屬導線管及裝甲電纜裝設。
二、導線應選用適當絕緣之電線或電纜。
三、霓虹燈懸吊於地面上二.五公尺以上空間或裝於櫥窗內,如其管極間距離不超過五○○公厘,管極間導線得用裸銅線代用,並應以玻璃管包裝之。
四、二次線路之導線應避免過分曲折,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五、以金屬導線管配裝單芯導線,其長度不得超過六公尺。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