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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7 條
超過一○○○伏放電管燈照明系統之變壓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變壓器應予包封,並經設計者確認為適用者。
二、在任何負載狀況之下,變壓器二次側電路電壓不得超過標稱電壓一五○○○伏,變壓器之二次側電路任何輸出端子之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七五○○伏。
三、變壓器開路電壓超過七五○○伏,其二次側短路電流額定不得大於一五○毫安。變壓器開路電壓額定七五○○伏以下,其二次側短路電流額定不得大於三○○毫安。
四、變壓器二次側電路輸出不得並聯或串聯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