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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7 條
檢察官因準備程序之必要,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擬定預定聲請調查證據之項目與待證事實。
二、與辯護人聯繫,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之意見或答辯。
三、即時開示證據予辯護人或被告。
四、與辯護人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
五、慎選證據並聲請調查證據。
六、依法院所定期限提出書狀或陳述。
辯護人因準備程序之必要,除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事項以外,並宜為下列之處理:
一、儘早與檢察官聯繫,並確認起訴事實、範圍、法條及依據之證據內容。
二、請求檢察官開示證據。
三、確認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四、擬定辯護策略並明示被告主張。
五、於聲請調查證據時即時開示證據予檢察官。
六、與檢察官相互協力,共同促進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