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6 條
寄件人於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或交寄後,均得向原寄局繳驗原執據請給副
執據。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
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
損原因等,提出身分證件,申請查明發給副執據。寄件人若為機關團體、
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副執據每張按照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貼於其上,用郵戳蓋銷之。
交寄郵件執據或副執據遺失被他人冒用而致損失時,郵局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