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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6 條
非與照明燈具整體組裝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放電管燈照明燈具之輔助設備含電抗器、電容器、電阻器等,若與照明器具分開裝設時,該輔助設備應裝於可觸及之金屬箱內。
二、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若經設計者確認為可直接連接至配線系統者,得免另加封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