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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5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宜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先行評估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性;認有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可能者,宜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為之。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應向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確認有無移付調解或轉介修復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