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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收買土地所需資金,由執行機關報請經濟部工業區
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撥款支應,或由執行機關洽貸,或由原開發
機構墊借,並設立專戶處理,以土地出售之收入償還之。
前項執行機關依左列規定:
一 開發之工業區,為各該工業區所屬之主管機關。
二 編定之工業用地及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土地,為省 (市) 建設廳 (局)
。
前項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當地縣 (市) 政府執行收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