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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
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
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
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
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