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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照各機關人事規章之規定
予以獎勵或獎給現金:
一、因善良保管,使超過耐用年限之財產未曾損壞仍能合用,有確切事實
足資證明者。
二、對無用途之呆廢財產,能作充分適當之利用,著有重大之績效者。
三、遇有災害侵襲,能防範無損者。
四、遇特別事故,能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