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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偵測器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能適用於海洋性氣候。
二、由開閉接觸點操作者,應為密閉接點式,其線路應能連續傳示損壞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