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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同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施空間內,線路導線與通訊天線在任何方向之間隔規定如下:
一、供電設施空間內之通訊天線,其裝設與維護作業,應僅限被授權之合格人員為之。
二、三千赫(KHZ)至三百吉赫(GHZ)射頻之通訊天線與供電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橫列 1(2 )所示值。
三、支撐或鄰近通訊天線之設備箱體,與供電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橫列4 (1 )所示值。
四、供電線路導線與連接通訊天線之垂直或橫向通訊導線與電纜間之間隔,不得小於本章第十節規定。
圖表附件:
表一一九~一: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