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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之高壓氣體儲存場(不含次條規定者。),其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容器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其可流通高壓氣體之配管者,且應準用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高壓氣體設備之規定。
二、容器未以配管連接者,準用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