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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0 條
各類郵件不得附裝左列文件或物品:
一、收件人及其同居人以外之他人郵件。但信函內附裝作用已畢之舊信函
及舊明信片不在此限。
二、比本件應交付郵資較高之件。但附裝相關訂閱單、訂購單、劃撥儲金
單、發貨單及寄件人、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單或印刷物附寄回程郵票封
片一件者,不在此限。
三、信函以外之郵件附有現時通信性質之說明或文件。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退還寄件人,不能退還時,按其內裝件數分別依欠
資郵件辦理。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按其內容依欠資例辦理。有前項第三
款情事者,按全件重量依信函欠資例辦理。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
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