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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8 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
秋刀魚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配額:
一、秋刀魚漁船單船許可配額應達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公告之單船配額百分之八十。
二、秋刀魚漁船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且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給第一項之配額:
一、前一許可年度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超過該年度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十以上。
二、分配後單船許可配額超過第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上限之部分。
申請取得之第一項配額,不得轉讓。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