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試分發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分發機關依本辦法所為之報到通知,經考試錄取人員同意者,得以電子文件行之,視為自行送達。
前項經考試錄取人員同意之報到通知電子文件,分發機關應置於其公告指定之資訊系統,提供考試錄取人員下載,除因不可抗力事由者外,應於公告期限內進入該資訊系統,並以考試錄取人員進入該資訊系統時,發生送達效力;未於公告期限進入資訊系統者,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次日發生送達效力。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無法於公告期限內進入分發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者,分發機關應另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