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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以一般或事業廢棄物作為燃料或輔助燃料之固定污染源,應依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之使用量,準用第八條附表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