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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離岸風力發電場客貨運送,應於執行運務前,檢附運送計畫、受委託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其不及報請備查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執行運務起三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送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行離岸風場水域。
二、計畫期間。
三、載運客貨計畫。
四、使用船舶名冊。
五、主要進出作業之港口。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