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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貿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所稱違規轉口,指輸出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其原產地非屬我國,而申請利用我國配額輸往進口設限之國家或地區。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三款所稱規避稽查,指出進口人未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保存相關生產資料、文件,或拒絕提供相關生產資料、文件,或拒絕檢查。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六款所稱海外加工,指以原料或半成品在海外從事加工成受配額限制之貨品,復運進口利用我國配額出口,或利用我國配額逕由海外加工地出口。
法條